开具17%税率 红字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40 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增加了纳税人开具老税率增值税发票审核功能的系统需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

开具17%、16%、11%、10%税率增值税发票,会计人你务必知道这些

一、公告政策(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策解读

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自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可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为明晰税企责任,确保简明易行好操作,《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即可,但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办税流程

纳税人需开具老税率发票,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业务。对开票业务进行确认,一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二是确认该业务已按规定申报纳税;三是确认需要开具发票的税率(17%、16%、11%、10%)。

第二步,提交承诺书。持税控装置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为纳税人授权开通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

第三步,开具老税率发票。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使用税控装置登录开票软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四、开票软件升级说明

纳税人要及时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版本V2.0.33_ZS_20190919。

升级调整内容:

1.自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使用调整前税率(17%、16%、11%、10%)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进行控制,开具蓝字发票时,税率下拉列表将不再显示17%、11%、16%、10%四个税率。

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授权后才可继续开具,且授权有效时间为24小时。

2.增加在线从税务局端系统获取开具调整前税率权限功能。

3.开具红字发票时,增值税税率可以选择调整前税率,不需要进行授权。

4.发票作废时,可以选择调整前税率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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