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后红字发票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21 阅读:

编者按:为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号召,推进税收政策宣传,解决纳税人实务应用的困惑,本站特别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热点问答汇辑成【税总答疑】,以飨诸君。

问: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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