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2 09:56 阅读:

一、残疾人就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号)。

(二)、政策内容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对象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四)、适用时间

1.按年计算,分季申报;

2.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

(六)、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4.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二)、政策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三)、适用对象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适用时间

1.常态化申报;

2.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五)、申请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 7 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6.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

(六)、具体定义:

1.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2.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3.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1)、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2)、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 3 和资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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