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申请

更新时间: 2024.11.21 16:05 阅读:

在实务中各类企业存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情况,那应如何开具发票,所依据的根据又是什么,现将其规则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概念解析

1、销售折扣

指企业利用商业信用条件销售商品,为了促进资金及时回收,提高资金利用率,给予购买方一定限度的价格上的优惠,而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直接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降价销售,对客户进行的一种优惠,发生商业折扣直接减计收入。

(2)现金折扣:在设定的规定期内对应收客户的债权进行一定免除的优惠。对于债务人免除的债权作为当期损益一般计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

指企业在出售商品后由于商品质量有瑕疵等原因给予顾客在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优惠,销售折让行为一般情况下是销售确认后再发生折让行为,在发生时候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三、实务处理

1、销售折扣

(1)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中的商业折扣往往和销售同步发生,如此按照文件规定必须“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还需要注意必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提前付款给予的现金折旧计入财务费用,并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的货物仍是全额确认增值税收入的。

2、销售折让

对销售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让行为,税法规定可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按照47号公告相关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则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此时并未规定对销售折让必须与销售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的规定,销售折让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 来源:瑞程财税
  • 作者:瑞程财税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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