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丢失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05 阅读:

一、发票丢失

1、证明用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新的办理方式: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税收票证遗失

1、证明用途: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新的办理方式: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1、证明用途: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新的办理方式:不再提交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根据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来源: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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