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税务局证明合理性南京

更新时间: 2024.11.20 02:27 阅读:

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为了达到不缴税的目的,总希望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做文章,如平价转让、低价转让等。

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稽查时如何界定?如何纳税?

案例:股权转让价格太低了,税务局不认可

(一)案例背景

2018年8月,嘉达公司个人股东王强将持有嘉达公司20%的股权200万元,以150万元转让给了张兵,已于2018年11月办理了变更登记。那么,王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风险解析

王强转让嘉达公司的股权,如果嘉达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而且该项资产占整个公司资产总额20%以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后的净资产份额来确认股权转让价值。

当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其他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都需要进行情况说明。否则,都会被认定为“收入明显偏低”,需要按核定方式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亲爱的朋友们,这种情况您知道要怎么处理吗?可以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节税筹划就找节税网123!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