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10 阅读:

甲、乙于2006年结婚,2018年3月,乙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甲离婚。甲曾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20%,丙是A公司大股东,占股51%。2018年1月,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18年7月,乙以甲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股份,属于显示公平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主体为股东本人。本案中,甲与丙均系A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且无须经过他人同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与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故该股权转让并不违法。案件审理中,甲认可该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无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据此,甲与丙就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夫妻另一方对于公司并无经营决策权,夫妻共有的是股权价值而非股权本身。

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但配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股权转让的处分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有限购买等权利。股权转让协议在并无恶意串通、显示公平等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的前提下,合法有效,配偶无权主张撤销,但股权转让的价款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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