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转让股权印花税免征吗

更新时间: 2024.11.05 15:42 阅读:

1、自然人之间股权无偿赠与是否缴纳个税?

问: 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已实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其他无血缘、亲属、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2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2、夫妻关系股权分割是否征收印花税?

问: 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某公司股东曹某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妻子,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 0 元,依据总局 2014 年 67 公告之规定,因为是夫妻关系,符合转让价格偏低的特殊情形, 故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意思就是文件认可他的交易价格。而印花税是属于凭证税,书立合同协议的双方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依据合同协议金额贴花,因为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 0 元,0 元*0.05%*50%=0 元,故没有征收印花税。夫妻关系之间进行股权财产分割,应不属于转让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只是家庭内部分割而已,我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事情基层税务人员有意见认为,转让价格偏低,要依据转让金额偏低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核定金额征收印花税?我个人认为不妥,望省局予以明确,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1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的 0 元转让,可视为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正当理由范围。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无法确认或者有异议可以再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 12366 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股权无偿划转

留言时间:2020-07-21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需要缴交印花税吗?若需缴交,以何为计税基数?(即B 是 A 的全资子公司,A 持有 C 公司 10%的股权,A 现将 C 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 B 公司)除印花税外,还涉及其他税种吗?若涉及,应以何为计税基础、所对应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2

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上市公司之间无偿划转股权,涉及如下税收: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由此,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这里的投资行为不征税,是指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另外,在进行投资时,用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要征收增值税。)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股权无偿赠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符合小微企业的,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提示:这里没有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40 号的划拨情形,企业所得税可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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