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资本股权转让怎么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25 阅读: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实务中会涉及用到资本公积科目一般就是创始人投资者追加投资,新的投资人增资扩股、接受他人捐赠等,那当股东想要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税、税要怎么交,这些就是需要考虑的地方。

我们知道企业的股东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要想把了解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税,必须把每种情况考虑进去,在不同情况下,税法的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本文将以不同情况下来探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首先当企业的股东是公司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上述文件是比较清晰表明,当股东是公司时,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是不要缴税的。

其次看看当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时,首先相关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这里提到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那就是不用缴税的,但是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和认购股票筹措资本 (金) 而建立的企业,通常称为"股份公司",可以看出上述文件是针对股份公司,那这份文件对于限责任公司只能是作为一份参考。

后面笔者查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就比较明确了除了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都要缴税。

这份文件应该是在国税发[1997]198号的基础上做了一个说明,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是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需要缴税的,但是2015年出台了两份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上述两份文件简单的总结就是: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可以享受缓缴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如果想要进行资本公积进行转增注册资本,一定要了解清楚税收政策,或者请专业税务师咨询,增资的时间、增资的数量、增资的成本都一定要做好评估,不然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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