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工商备案与税务备案不一致

更新时间: 2024.09.19 12: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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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实务中,企业老板在处理公司股权业务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比较关心股权法律问题。但是,对于股权转让业务所蕴含的税务风险,较少有人关注。

2021年,税务总局发布了《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明确提到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作为聚焦重点监管的领域。随着企业投融资业务的发展,股权转让业务将会成为个税层面不可或缺的税源。对于企业老板而言,在面临股权转让业务时,则有必要关注其背后的税务风险问题,以建立税务合规意识。

【律师总结】

一、平价、低价或0元转让股权

对于具备一定法税意识的人而言,尽管此种情形明显违规、逃税,但是,实务中不乏有企业老板采取低价或0元或平价转让股权的方式比较交税。常见的操作方式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阴阳合同”,阴合同明确约定了股权的转让对价,阳合同则提交工商税务部门。这点就类似于实务中的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以上避税方式完全不可行,主要在于工商部门的股权过户登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完税流程。承前所述,股权转让业务已成为税局重点监管领域,税收文件又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特殊情形,以上仅是企业老板非常单纯的想法,没有实操性。

按照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局有权核定,通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转让盈利或净资产较大的企业股权

综第一条所述,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会是考量因素之一。因此,如果企业净资产金额较大,但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则有可能被视为做低股权转让收入逃避交税。同样,企业除了投产时,净资产一般体现股东的实缴资本外,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净资产也表现为企业盈利的累计。如果企业盈利能力十分强劲,净资产只是反映企业历史的财务状况和实力,并不能代表企业未来折现到现在的经济实力。此种情形下,仅仅依赖净资产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就缺乏公允性。因此,即使企业股权价格反映当下的净资产价值,但是,由于企业是高盈利的,企业净资产具有很高的价值,股权价格不仅要考虑净资产,还要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

三、转让特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企业股权

第一条所述针对一般情形,但是企业资产的体现五花八门,在企业具有特殊类资产时,依赖净资产确定股权价格的方式,也会缺乏公允性。按照税收文件的规定,企业具有七类特殊资产超过20%比例时,则应当考虑七类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当特殊资产占比超过总资产20%时,确定股权价格,应当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七类特殊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四、股权转让前制作虚假财务报表

此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在股权投融资过程中,企业老板为了提高股权价值,通常会采取虚增收入、资产,美化财务报表,夸大企业前景等方式。但是,企业老板也为了逃避税,又做低股权转让收入。这种虚报财务报表,抬高股权价值,导致与实际申报数字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引发税局的合理怀疑,并导致其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其二,企业老板有规划的股权转让,提前布局,在股权转让前,将企业利润做低、甚至亏损,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交易股权。但是,此种做亏企业的方式,容易引发补罚企业所得税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风险。

五、以股抵债,未申报个税

出现此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老板对哪些行为需要纳税意识的淡薄,当然不排除部分恶意逃税情况。

依据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抵偿债务、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公司回购股权、IPO向投资者发售等,都属于股权转让业务,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六、频繁多次转让股权

尽管法律并未禁止企业股东频繁多次转让股权,但是,税务部门比较关注税务申报的异常情形。在税务部门看来,股权交易不是一般物,不具有频繁交易的客观基础。若企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多次频繁转让股权,极有可能被税务部门重点关注。并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的动态管理,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在技术操作层面,税务部门完全有能力对频繁多次交易的股权进行监管。

值得注意的,对于多次频繁交易的股权,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七、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房产

此种情形常见于公司名下绝大部分资产体现为房产及土地的情形。实务中,也确实存在很多拥有房地产的空壳企业,为了规避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对房产的转让。但是,这种名股实房的交易形式并不能逃脱税务部门的法眼。对此,相关税收文件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八、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转增股本,未申报个税

会计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均来源于企业净利润,因此,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视同分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至于资本公积金,则存在特殊性,因其有资本投入溢价的部分。对于资本溢价,税收文件有具体规定,即:“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按上述文件规定,除了股票溢价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视同分红外,其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均视同分红,应当申报缴纳个税。

九、对外赠送股权,未申报个税

从税务征管的角度,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属于异常情形,除了税收文件规定的系正当合理无偿转让外,其他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均应当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依据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具有正当理由的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包括:

(1)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2)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如股权激励)

十、股权转让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未申报个税

按照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系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即: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无论转让方取得的转让收入性质和名目为何,也无论转让方何时何因取得收入,转让方均应当将其申报纳税。这一点,企业老板极容易忽视。

十一、股权转让完成但未收到转让款,故未申报个税

这里有个误区,就是很多人认为,股权转让交税,应该是在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申报交纳。但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若股权转让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即时转让方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虚假评估,降低转让标的价值

这点毋庸置疑,属于提供伪造证明资料,虚报收入,偷逃税的情形。税务机关发现的或者税务机关认定转让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格偏低,有权要求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再次评估,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十三、股权转让后,解除合同又收回股权

这里也存在误区,就是绝大多数人认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但,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通常情形下,股权转让后又解除合同并收回股权的,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申报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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