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24.11.07 11:36 阅读:

自然人股东张三在2018年5月以100万元价格取得了A公司20%的股权,后在2019年10月又以1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了另一股东李四。在进行股权转让个税申报时,主管税务局认为该交易存在问题,理由是在股权转让时,A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所转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为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张三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呢,依据又是什么?我们需要了解《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当出现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在这里,我们应当把握两个关键词,即“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两个词呢?

首先来看“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何认定,在2014年67号公告中提到一种常见的情况:即当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况。在我们刚刚提到的案例中,股权转让时,A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张三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低于净资产的份额1000*20%=200万元,故存在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那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有正当理由呢?我们再来看2014年67号公告的规定,文件第十三条提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案例中张三平价转让股权,并不具备上述的“正当理由”,所以税务机关认为转让收入偏低,并按规定核定收入的处理,是正确的。

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如何核定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呢?根据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上述案例中,按照净资产核定法,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核定为1000*2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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