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更新时间: 2024.09.14 06:00 阅读: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企业文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修订)》(简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统称“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① 出售股权;

② 公司回购股权;

③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⑥ 以股权抵偿债务;

⑦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是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之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各地税务局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也在各地方文件中,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就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或共享机制。特别是,2021年以来不少地方税务机关纷纷发文要求,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明确要求个人股权转让要先完税才可以做工商变更。

一、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各地工商部门对此也有规定,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二、股权转让需关注的个税事项

1、 股权转让收入的公允性

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包括:

①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基于此,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③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注:1、初始取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2、继受取得,低于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注: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需有合理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最主要的方法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②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依据

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③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注: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已缴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未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⑥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 纳税人变更或收回转让股权的情况

(1)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避免简单粗暴的税务筹划

2022年3个失败股权筹划最新案例

1、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陕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2年第003号送达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陕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2年第002号送达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西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2年第001号送达公告

以上三个自然人股权转让案例,均是通过低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然后由该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后,转让给收购方,以除低税负。因以上3个案例信息不完整,我们仅是大概模糊计算,一切请以官方信息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原来股权转让,很多中介机构给客户做“税务筹划”方案时,先股东平价转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把溢价部分通过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受让方,把财产转让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以此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2021年第41号公告出台后,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开始了各种“操作”,进行持股方式的改变,试图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重新享受“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但例如南京等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同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此前,大量中介机构打着“税务筹划”的旗号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的筹划,大部分都是些不靠谱的方案。应该说,确实有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其中,但是这毕竟是极少的一部分。类似税筹不需要太多的专业能力,一般的税务师事务所反而做不来。税务师事务所能够发挥作用的还是一些重大的股权并购重组的业务组合,将核定征收推翻后,反而有利于某些专业技术层面的提升。企业主一定要学会辨认靠谱的涉税专业机构,如果谈税务筹划,只谈核定征收政策或者税收洼地,那专业能力真的要打个问号。目前市场很多中介机构推荐的个独核定方案跟原先买发票冲成本费用并没有本质改进。最终钱是中介机构赚了,税务风险是给企业埋下了。这类机构更多做的是渠道招商的职能,并没有专业能力的体现。

建议,如有企业已利用类似方案,建议迅速撤离。上车容易下车难,请咨询专业人士。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四、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综上,股权转让是税务检查的重点项目,随着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重点监管和精准监管的进一步深化,相关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被投资企业需知悉各自法律义务并依法履行,否则均有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同时,自然人在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前述可能引发重点稽查的情形,合理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基于涉税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企业与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制定税收筹划、设定交易模式、面临税务机关稽查时,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税务机构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个人股权转让中易发争议的问题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情况、限售股转让情况、含有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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