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交不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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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至目前最新有效)
一、参考文件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201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税[2010]6号)
4、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二、申报方式
1、清单申报
25号文件中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
除清单申报5类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一律为专项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3、由于生产经营原因造成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按公允价格转让股权损失,属于“(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情形,采用清单申报。
其他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存续终止经营等非正常损失情形,则属于专项申报。
三、申报备查材料准备
25号文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文列举了所有不同情形下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准备。
例如:正常投资转让损失就准备41条第一款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即可,剩余的专项申报的投资损失按照情形不同分门别类的准备就可以了。
四、损失确认时间
国税[2010]6号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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