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节税筹划

更新时间: 2024.11.20 17:11 阅读:

公司背景:

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70%,乙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500万元(股东会决议分配当年的30%股利)。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甲公司准备在2021年7月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预计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万 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7万元。)

客户需求

为甲公司作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宜久解决:宜久专家建议:甲公司先获得分配的利润,然后再转让股权,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2020年6月,乙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甲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21年7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0万元(当年已公司净资产1050万)。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6万元。)

分析:

筹划前:

如果甲公司直接转让该股权,可以获得股权转让所得:

1200- 1000-0.7=199.3(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99.3×25%=49.83(万元)

税后纯所得:199.3-49.83=149.47(万元)

筹划后:

甲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100-1000-0.6=99.4(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99.4×25%=24.85(万元)。

税后纯所得:105+99.4-24.85=179.55(万元)。

在这种方案下,甲公司获得的105万元股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结:

通过纳税筹划,多获得利润:179.55-149.48=30.07(万元)。

结论:如果企业准备转让股权,而股权中尚有大量没有分配的利润,此时,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降低转让股权的价格,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减轻所得税负担。

方案依据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 收益。

二、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三、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四、企业因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

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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