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筹划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14 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就其溢价转让而增值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这种股权转让的个税,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先后有很多人策划出了好几种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式,是个人股东直接采取“平价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

但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逃税的方式,也就是报送给工商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平价转让”,但私下却是按实际转让价格进行交易的,实际上是采取“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方式。

针对这种逃税的行为,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平价转让股权”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就堵塞住了个人股东用“平价转让”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其中,第十三条对平价转让甚至折价转让进行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方面规定的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 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是合理的,而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第十二条对不合理的平价转让甚至折价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规定的情形的,都会被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在上述六个方面规定的范围内的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是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既然如此,那么主管税务机关就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价格。第十一条第一款就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特别提示一下,既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而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就肯定是往高核定,而不要奢望会往低核定。

所以,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采取平价甚至折价转让的方式以规避个税,根本行不通,而且,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查实私下交易的实际价格,还可能因此判定为“逃税”。

第二种方式,是“先增资、后减资”。

既然采取直接的“平价转让”的方式行不通,那么采取“先增资、后减资”的方式是否可行?

“先增资、再减资”是目前很多税收筹划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也就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想要转让股权套现,买卖双方不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是由购买方先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当然增资的价格很低,一般是原始的股权价值),之后,转让方股东再按事先约定的股权数量(或比例)进行“减资”,从而实现买卖双方的股权转让。

这种税收筹划的方式,是利用《教你一小时内学会税收筹划》课程中讲到的核心原理——对交易进行筹划。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对公司股东减资的价格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就减资的价格是否“合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当然更没有做重新“核定价格”的规定,那么就可以按原始股权价格进行减资,从而最终实现“平价转让”,由此成功规避相应的股权转让的个税。

但这种方式,具有相当高的税收风险!

因为,这种“先增资、再减资”的方式和进行直接的“平价转让”的方式一样,报送给工商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平价增资减资,但私下还是要按实际转让价格进行交易的,否则,转让方就没有必要费劲进行这么复杂的操作。如此,买卖双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就很容易被“金四”的大数据查出来,而且,这种交易,公司其他股东必然全部知情,因为公司增资、减资的协议都需要他们全员签字……

一旦被“金四”的大数据查出来有私下交易,那么就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

第三种方式,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这种方式,在以前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就行不通了,因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使得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案彻底作废!具体不再详述,需要了解的请查看本公众号文章《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股权的个税筹划方案从此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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