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补偿款
【裁判要旨】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不能任意处分;合同约定公司以自己财产支付股东债务,导致公司财产不当减少,实质效果近似于抽逃公司出资
2024.11.08
持有股权的股东在拥有公司所给予的各项福利和特殊地位的同时,应该根据所持股权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实缴义务?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实缴义务?
刘瑞凤律师解答: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瑞凤律师补充: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不能任意处分;合同约定公司以自己财产支付股东债务,导致公司财产不当减少,实质效果近似于抽逃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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