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求回购 合法性
股权回购的认定: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方式,已成为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如果并未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予承认。案情简介原告牛魔王诉称,高老庄旅游
2024.11.07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受让方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转让股权方并未按约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也未向股权受让方分红。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呢?解除的关键在哪里呢?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孔某、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将其所持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孔某,孔某保证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并以所占股份比例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公司盈亏按照10%比例分担;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40,000元;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10%股权过户至孔某名下后,由孔某将转让款当天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当天,孔某即向刘某微信转账20,000元。
2019年5月8日,孔某再次向刘某微信转账20,000元,并说明“购买股份40,000元全部到账”,刘某予以确认。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孔某、刘某就10%股权及40,000元股权转让款退还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孔某称购买股权已过去2年半了,其未曾收到过公司分红,也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刘某也从未将公司账册发给孔某。
后孔某起诉,刘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
法院另外查明刘某是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在孔某支付完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至今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且至今为止,孔某从未享有过作为某公司股东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分红、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所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来判决刘某退还股权转让款。
案例总结:
乍一看,这个案子还挺简单的,但类似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这个案件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刘某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未出庭应诉,错失向法院表态的机会,如果刘某向法院表态,愿意配合工商变更登记的,从维护交易的精神,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除合同,二是某公司是刘某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也就是除了刘某,没有其他主体能向法院表态。
法院基于上述情况判断现在及以后,孔某的合同目的大概率是无法实现的,才判决解除,但就如上面分析的,还是要慎重采用解除合同的起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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