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股权转让需要重复完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42 阅读:

案例: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账面成本40亿元,评估值81.4亿元), C公司定向增发29.42%股票收购A公司所持B公司100%的股权,企业所得税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双方股东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A公司持C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40亿元,C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为40亿元。

问题:

如果股权再次发生转让,会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吗?

回复:

首先这个问题说明你对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资产计税基础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重组既可以适用财税(2009] 59号文件关于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亦可选择适用财税[ 2014) 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的按5年平均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延纳税办法。若选择适用财税(2014) 116号文件,则C公司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A公司取得C公司29.42%股票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81.4亿元确定。

虽然是同一笔业务,但是有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当然可以自行选择。以上就是小罗老师今天所分享的,有感兴趣的点赞,关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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