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递延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8 19:55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本身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如果是单纯的对外转让股权的,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以股权对外投资(以A股权换取B股权)的,满足财税[2014]116号规定,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中的“另有规定”,可以按规定在5年内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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