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利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19 10:32 阅读:

本文作者 | 易后台财税大联盟合伙人 余音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逐步提高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力度。然而,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概念缺失、征管能力相对薄弱、技术手段有限和信息同步性滞后,股权转让所带来的税务贡献水平相对不高,与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个人税收收入较大比例的状况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分类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虽工作有待逐项推进,税务机关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大环境中已然深刻地感受到,股权转让行为增加带来的股转个人所得税将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一片沃土,静静等待着税务机关的努力深耕。

日前,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订之际,反避税机制正式被引入个人所得税大法,个税反避税有了基础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引入反避税机制为股权转让的征管提供基石的同时,也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方向将向资本利得收益调整和倾斜,大规模反避税工作的序幕正式拉开。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上,可见股转避税的基本操作逻辑并不复杂:降低收入、增加费用、把握时点、取得返还。

早期的个人股权转让操作相对野蛮,对于税务代理而言不存在任何技术难度,未经申报可直接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也不乏以平价合同蒙混过关。

2014年,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收入、原值、费用、评估方法、核定原则等进行了一系列明确和重申,完善了个人股转的申报流程和规范。只是何种程度的政策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既涉及执行力度到位程度,也涉及技术方面的各方争议。例如,“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没有界定什么类型的费用可以抵减股权收入,造成费用抵扣的范围边界不统一;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而评估的专业应用有一定的技术壁垒,方法确定、系数选择、基础假设,都可以左右的评估结果。

相对较为有税务逻辑的思路是通过架构设计进行的税务筹划。常见的包括:

  • 个人将所持有的股份过渡给特殊政策区域的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持股目标企业。
  • 个人将所持有股份过渡给有财政返还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和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

不凑巧,比较活跃的特殊政策区域太过张扬导致其成为众矢之的被紧急无限期喊停。紧接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夕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被权威机关从税法角度技术性解读,各类投资机构曾经的笃定转成莫名的惶恐。国税总局的终极杀手锏,即前文所说反避税机制横空出世,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广泛的想象能力,更强势的话语权,和更持久的追溯空间,为税务征管进行全方位兜底。

一切归零。

至此市场应该回归理性的状态。我们无需将税务机关妖魔化,也不要把税务顾问神话成无所不能。一切税务筹划都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因为专业顾问知道尺度在哪里,所以能够精准的丈量空间。

对于未来的股权转让税务合规及筹划,我们的方向性建议如下:

1. 持续关注新税法反避税的后续细则规定

税收征管以详细的落地政策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后的细则出台,同其他的中国税收法规一样,预期将是旷日持久的过程。这就给了市场充分的反应时间,参照企业反避税的概念,了解、消化反避税的基本逻辑,充分关注个人所得税的更新和动态,关注各类细节:关联范围的界定、核定的情形、税务机关认可的调整方法、责任认定的标准等等。

2.将个人持股收益纳入整体筹划范围,充分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及相应的区域性政策

个人持股涉及两部分收益,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二者适用税率不同,应综合考虑影响各类收益的性质、各类收益的金额水平、可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类因素,以判断更为合理的持股架构,达到综合性的税负成本最优。

3. 把握好税务筹划的度和节奏

税务机关把握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有自身逻辑:

1)经得住税法框架内的合理方法

2)实现合理的税源留存

在达到上述基本要求后,剩余的空间可以充分发挥利用。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很难在退出时点上灵光乍现一蹴而就。前期的结构搭建、过程中操作细节的把握、申报时对于税务机关尺度的了解,需要持续性的技术、资源的持续投入,以实现整体税负成本的最优化。易后台财税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与股东、财务人士进行沟通,为市场合理的降低成本、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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