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评估增值涉及税收问题

更新时间: 2024.11.20 22: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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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股权在转让上的自由,是近现代公司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其在公司制度上的明确规定更是彰显了股权转让的未来趋势。

在此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称为“一般的股权转让”,而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称为“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上市公司)”。

就我国目前股权转让的现状来看,一般的股权转让虽然比较频繁但却较为隐秘,而股票转让则因证券市场的公开而体现的较为透明。

就股票转让而言,其经历了股权的投资、公司的上市、然后再到股票的转让。

同时,股票的转让与股权投资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般来说,股权投资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是初创阶段、第二个是成长阶段、最后属于IPO阶段。

每个阶段的回报率都有不同,但是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大多数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在这个过程中都会经历兴奋、失望、理智三种体验。

兴奋是初期体验,见到什么项目都想投,目前很多投资机构很多投资人都处于该阶段。

但不管是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皆具有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偏于抽象及不周延使得法律应用的过程中面临不同的结果,受制于时代发展,使得法律具有无法避免的滞后性。

由于立法者对于利益的权衡,使得所制定的法律带有保守的色彩,故在许多新的问题面前,现存的一些法律法规总显得有些无所适从。

因此,在目前高度变化的股权转让市场之中,作为调整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收征缴关系的税收法律制度总会出现与现实不适的情形。

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而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法,在股权转让方面也没有法律层次的具体规定,而是以效力层级较低且零散的部门规章以及税收政策等作为调整税收征缴的具体规范,缺乏系统的制度。

同时,由于这两年股权转让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方面的税收政策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达不到调控市场的作用,且长时间以政策规制,也不利于股权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转让的涵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以及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的行为。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是公司股权变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从股权转让的表述来看,在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非皆遵循此称谓,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股权转让也并不仅指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如进行系统的分类,各国对于股权转让的界定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仅将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称作为股权转让,如我国的《公司法》。

而对于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称之为股份转让。第二种是将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统称为股权转让,如日本的《公司法典》。

第三种是将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作其它表述,如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称之为“出资额转让”,意大利的《民法典》称之为“参股转让”等。

但有学者认为,“出资额转让”在表述上是不妥的,虽其对于交易而言并无实质影响,但不能体现出股东出资后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准确的反映出股东最初获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与现阶段该股权在公司中对应资产之间的差异。

就当前各国对于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表述上的不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一些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主要为立法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界定及划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就我国而言,我国一直以来都坚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独立的格局,并在立法中明确地将二者分章进行规定。

而在2005年的《日本公司法典》中,相关部门直接废止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而将原归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归入到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规范范围之内。

  1. “股权”与“股份”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异,导致立法选择的不同。

抛开股权性质来说,股权从字面意思上即包含强烈的权利属性,因此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高度吻合,股权持有者不仅具有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利,也拥有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

而股份则相对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更多的是代表股份持有者持有公司股份份额的多少,是股份持有者所享有财产权利的重要指标。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概述·】——»

纵观世界各国的发展史,税收的起源由来己久。对于税收的概念,由于各自侧重点的不同,在学术理论与法律规范中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税收是“公民应该从自己的私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上交给国王或国家,让其充当为国家的一笔公共收入。”

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财政学者塞里格曼认为:“税收是国家(政府)向人民进行的一种强行性征收,其目的在于获得资金支持以支付谋取社会公共利益的所需费用。

而在我国的发展史中,我们发现税收的产生以及税收制度的发展已具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对于税收,我国以前主要体现在有关刑罚的法律规定中,如班固所写的《刑法志》中就提到,“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

从词源上来看,“税”字可拆分为“禾”和“兑”,前者指谷物,即土地上生产的粮食,后者有送达和兑换的意思,所以“税”的原意为社会成员因占有土地,需要把土地上产生的一部分收益上交给国家。

放眼现在,税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对于税的种类划分也越发细致。由于国家发展背景及经济水平的不同,我国学者对于税收的概念界定与其他国家相比也有所差异。

国内有学者提出,“税收是为了实现正常的社会公共需求,依靠国家的政治性权力,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由于税收的重要性及复杂性,税收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中研究的重点,就股权转让而言,其中涉及的税收情况就需要大把时间加以研宄。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己基本趋于一致,本文此处将主要介绍征税的理论原则以及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税种,为后续理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打下基础。

税收法定是指税收的各个要素皆需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收征缴行为。

税收法定原则最早兴起于英国,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中即有所体现,后在英国国会向查理一世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中重申了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了未经国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向人民征收税款或者募集债;

经国家法庭的审判,不得随意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由此,税收法定原则开始在西方尚未成熟的法律文本中得到了体现,因税收法定本身蕴含着社会民主的理念,故因此也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法制的进程。

税收中性是指国家的征税行为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后果仅以所征收的税收额度为限,除了此税收负担以外,纳税主体不应承担其它的不利后果,同时其也不能对市场的经济机制造成不利影响。

在学术界中,如税收政策除使纳税人承担税收负担外,未对市场或其它方面产生额外的负担,则其应被认定为是中性的。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一部分,随着交易数量的提高,其伴随的税收征缴也日益增多,由此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宄后,笔者发现,我国现阶段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

其中主要包括总体税收制度上的不统一,具体税收规定的冲突和不明确,以及在适用上的困难。

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上层建筑的不完善,也即股权转让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及不科学等。

上述问题一日得不到解决,我国股权转让活动中的税收问题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国家和纳税主体的相应税收利益将得不到确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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