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程序

更新时间: 2024.11.20 16:13 阅读:

A公司于2012年9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占26%、股东乙占25%、股东丙占25%、股东丁占24%。2018年6月2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经A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将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起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最低人民币10万元整。2018年6月25日,杨某分别与A公司四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受让四股东全部股份,转让费10万元整。当日,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甲等出具了收据。2018年6月26日,双方对现金账进行了交接。2018年6月29日,杨某要求甲等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四股东已经分别与杨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则A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第73条规定,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因此,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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