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o价转让情况说明
问题:A公司在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张某持有10%股权,认缴出资30万元,实缴0元,现张某以0元将持有A公司10%股权转让给王某,张某认为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不涉及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11.06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喜欢采用“平价转让”股权的形式,他们认为我平价转让,没有任何利润空间,无涉税事项。殊不知,“平价转让”股权隐藏着巨大的涉税风险。
请看如下这个案例:
税哥公司原股东张三将持有的20%的股权(300万元),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某某公司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2017年8月张三将其持有税哥公司的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四,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由于双方认为是“平价转让”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案例我们看如下几个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上述案例中,张三转让给李四股权,因此张三是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李四是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张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500万元×20%-300万元)×20%=40万元。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
通过对以上案例结合相关法规的分析,企业在发生股权收购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或采用阴阳合同形式收购股权),原股权转让方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很有可能会全部转价给股权受让方,而且还会产生相应的罚款。
因此,企业在收购股权时,价格确认上,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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