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没有支付价款有效吗

更新时间: 2024.09.17 05:00 阅读:

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受让股东一直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阅读提示:2005年,A公司成立,股东甲占40%、乙占24%、丙占36%。2008年12月19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丙将其持有的36%中的20%转让给被告乙,甲将其持有的40%全部转让给被告乙。甲按照股东会决议完成了向被告转让股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的约定,且与乙签订补充协议,但乙一直未付相应股权对价。作为出让方股东能否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作者与您一同分享。

1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股东会决议完成了向被告转让股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的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对价;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发出“解除股权转让通知”,被告签收且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依法应予支持。

2案情梳理

一、继康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董继康占40%、董应龙医院占24%、董皓妍占36%。二、2008年12月19日继康公司股东会决议:董继康将其持有的36%中的20%转让给被告董应龙医院,董皓妍将其持有的40%全部转让给被告董应龙医院,原、被告及董皓妍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并于同日形成股权转让决议。三、继康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对价,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了支付时限的宽展期以及违约后果。四、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被告发出“催告股权转让金支付通知”,被告盖章签收,但仍未付款。五、2017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股权转让通知”,被告再次盖章签收。

3裁判要点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股东会决议完成了向被告转让股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对价;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发出“解除股权转让通知”,被告签收且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依法应予支持。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案件来源

案名:董继康与兴平董应龙综合医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判决书(2018)陕01民初307号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3e62fcd91bb416a82c5a8f700c65a93

6延伸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股东以外的受让者,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卓越‬法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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