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要交税费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转让过程中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比如,小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1万
2024.11.22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愈发多样,父母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日益增多,“未成年人股东”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扩展至商事领域。
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标的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在商事审判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股东利益问题,对于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股东权利是否实质上受损,落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该案对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该案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
程甲诉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标的公司股权,超出了约定的授权范围,且被监护人明确对转让行为表示反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效力。法定监护人转让股权后,未成年人股东从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变为通过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
即使股份份额没有变化,鉴于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自主依法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仍应认定法定监护人该种股权转让行为实质上损害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未成年人股东不发生效力。
关键词
股权转让 /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 法定监护权
案例撰写人
卢颖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9日,第三人程某与卢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程乙、一女程甲。双方协议离婚后,程某与卢某签订《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就资产转让、房产分割等作出安排。
程某与卢某离婚前,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程某持有27.27%股权,卢某持有18.1818%股权,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持有45.46%股权。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成立时,程某出资6000万元、占比60%,卢某出资4000万元、占比40%,程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7年9月,卢某将其持有的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18.1818%的股权各半分别转让给原告程甲及程乙,将其持有的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40%的财产份额各半分别转让给原告程甲及程乙,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三人程某就上述股权及财产份额转让向卢某支付转让价款3600万元。
2017年10月9日,程甲作为甲方、程乙作为乙方、程某作为丙方,签订授权确认书,载明“为保障目标公司稳定、持续经营,现甲方和乙方授权丙方按照本确认书约定代为行使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1.授权范围……(3)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代为作出同意/不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2020年4月2日,程甲(甲方)作为出让方、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乙方)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程甲将所持有的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7.9098%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协议甲方落款处显示“程某代”,乙方落款处加盖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公章及附有程某签字。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4月2日签订之时,程甲尚未成年。
原告程甲诉称:程某在未征得程甲同意亦未告知程甲的情况下,与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程甲所持有的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至程某控制的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名下,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甲认为,其所持有的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系其个人合法资产,程某在程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股权转让至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名下,对程甲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被告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辩称:股权转让前原告与被告均为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时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系原告的父亲及法定代理人,其有权代理原告签订该协议。
第三人程某述称:一、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离异并不影响父亲的监护权及法定代理权。二、涉案协议没有损害原告权益。原告股权与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股权进行置换,由被告持有股权,原告实际持有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其财产份额并没有变化。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04
案例评析
一、法定代理人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一)法定代理人权限范围认定
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法定代理作为代理的下位概念,需要遵循《民法典》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范。《民法典》第162条、第163条等均对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作出了限制。从目的解释来看,《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该条的法意是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合一,以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民法典》第35条明确,监护人必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正当行为。
(二)本案法定代理人股权转让行为之评价
1. 转让行为超出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
因被代理股东程甲欠缺行为能力,其共同监护人程某、卢某与程甲、程乙签署《授权确认书》,就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范围及子女成年后可自主行使对目标公司各项股东权利等作出约定。其中明确,程某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相关投票权。股权转让涉及所有权的处分,应认为该处分行为超出《授权确认书》的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
2. 违背未成年人意愿,违反最大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35条对监护人法定代理的权限范围作出了限定。在本案之中,监护人程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既未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也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一者,被监护人程甲对转让股权行为明确表示反对;二者,《授权确认书》应视作监护人之间基于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之考量所达成的共识,系争股权转让将导致被监护人股东地位的永久性丧失,与《授权确认书》中关于被监护人年满18周岁之后可自主行使对目标公司各项股东权利的规定不符。
鉴此,本案中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并非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违背最大利益原则。
同时,程某本人系涉案股权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明确知晓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信赖利益保护。且被代理人未追认股权转让行为,亦不具有其他例外情形。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保护与公司利益之平衡
(一)保护位阶上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先
1.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的规范属性
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明确限制,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则需依据对法律规范性的解读。监护权作为一种他益权,应对其权利行使和职责履行情况予以必要的限制或监督。
根据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规范意旨,应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理解为对法定代理权的一种特别限制,故《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二句应理解为:以不处分为原则,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为例外。因此,法定代理人作出的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相冲突的处分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一种逾越法定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 法定代理的独特性
《民法典》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定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而将法定代理规定在“一般代理”,足以窥见对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之间关系的梳理逻辑。在法定代理下,代理行为的作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决定,无法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达;若代理行为无效,交易相对人所产生的信赖成本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请求权提请赔偿,但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基于民事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救济途径。
因此,在法定代理下,被代理人的利益相对于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应受到优先保护。此外,基于法定代理权所受限制完全取决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之原则,在《民法典》第35条规定不存在对相对人交易安全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下,应优先保护被代理人利益。
(二)本案原则适用须考虑权利保护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本案中,法定代理人程某在代为行使被代理人程甲股东权利处分财产时应当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被监护人的财产未面临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巨大风险,经济状况及日常生活也都在正常轨道上运行的情况下,其转让程甲股权的行为,不具备必要性、紧迫性、合理性,应被评价为损害监护人利益。
1. 法定代理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现有利益的完整性
从权利性质看,程甲作为股东享有的实质性自益权利和程序性共益权应当予以完整保护。本案中程甲股权被等额置换后,虽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未减少,但在系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前具有的是对目标公司直接的股东权利。
转让行为发生后,未成年人程甲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共益权及部分实质性自益权被根本性剥夺。虽基于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考量,无法直接就该部分权利直接行使,但权利行使不能与放弃该部分权利存在本质性差异。
从权利能力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行使的方式应当予以完整保护。程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部分股权直接收益权享有完全处分权利;而就共益权部分以授权委托形式间接享有。就该共益权部分授权,作为权利的委托方,应当就委托部分权利的行使享有知情权。系争股权转让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所有人程甲对授权部分权利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结合其对转让股权行为的明确反对态度,更侵害了其在能力范围内对授权范围限定的权利。
2. 法定代理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损害未成年人预期利益
相较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在于其完全行为能力获得之可能。故从功利主义角度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不能以当下、静态的角度加以分析,更需要考虑对其未来预期利益保护的有效性。基于股权的所有性质,处分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在本案中,转让股权的行为从当下分析是对未成年人程甲股东共益权授权权利的限制,而从长远看该行为根本上剥夺了程甲对目标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可能性。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卢颖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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