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转让专利给子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45 阅读:

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使用费,支付单位或个人应当扣缴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 一条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在增值税的征管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专利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附加税费

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因此,从2021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境内单位应该在向其支付专利使用费时扣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支付对象为外籍个人的,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许权使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 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价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五、印花税

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在印花税的征管上,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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