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让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19:44 阅读:

【案例简介】

甲公司和乙公司素有贸易往来,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间多次签订买卖合同,在此期间,乙公司累计对甲公司拖欠货款300万元。2015年4月11日,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与自然人丁和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丙所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转让给丁和戊,转让价格分别为2400万元和600万元。同年4月13日,三方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2015年4月15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货款、丙对外转让公司全部资产规避债务为由,将丙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在公司资产转让价格范围内对乙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辩称,甲公司混淆了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乙公司在进入诉讼前已经是由丁和戊两名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丙与丁和戊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协议【(2016)赣执复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丙与自然人丁和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无证据表明丙对公司财产进行了处置、交付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而是三方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已经在工商部门针对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故丙不涉及恶意转让公司资产以规避债务,甲公司可就乙公司所欠货款向乙公司请求赔付。

对外转让股权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对外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争议事项在于,丙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究竟是资产转让协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经常会被混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而公司股东也只能转让自己对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二是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却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三是获得的权利不同,资产收购获得的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收购方可对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收购方不能直接参与被收购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亦没有直接的处置权;四是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和处理公司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决策风险、销售风险以及资产储备风险等等,而股权转让后受让方仅仅承担投资收益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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