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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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审查清单之(二)
四、关于合同程序
(一)注意履行股东同意与优先权程序
股权对外转让时:
1. 审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2. 如章程无合法的特别规定,则股权转让时,一般应将其他股东作为合同当事人,明示同意标的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由其他股东书面明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可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可将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作为先决条件。
3. 章程无合法的特别规定,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触发优先权购买权行使条件,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转让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内部转让时:同样应适当审核章程有无特别要求,并遵循章程的要求。
(二)考虑股权的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的问题
1.为保护受让方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取得股权及开始享有分红权益的时间节点、办理股权内部登记的方式、办理内部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期限和违约责任,并建议将完成股权内部登记与工商登记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至少是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2.鉴于股权内部登记立法与实践的脱节问题,如目标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应约定将受让方记载于名册;如目标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应约定目标公司相应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将受让方记载为目标公司股东,且在目标公司现实可行的情况下也可同时要求目标公司开始置备股东名册并将受让方记载于名册。
(三)考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应对措施
1.首先,需要判断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对于肯定没有达到申报标准的,自然可以忽略本程序。
2.其次,对于达到或可能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对该程序有所应对。建议约定申报义务履行方、其他方的配合义务、办理期限以及期满未获得审查结果的后续处理(如合同解除),期内审查未通过或附条件批准的后续处理等。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是否达到了申报标准而不申报”或者“有意冒一定风险不做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在合同中对这种风险予以应对。
合同形式
(一)考虑主交易合同与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的配套
1. 尽量将对我方有利的、公司治理相关的合同条款列入公司章程。
2. 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合同优先。
(二)配套使用“合同程序”相关的文件
需要配套使用批准类、登记类、备案类、主体内部程序类、特殊交易程序类、通知公告程序类文件。
(三)注意“阴阳合同”的应对
律师应该尽量让备案的协议与正式协议内容保持一致、不冲突。如果确实有实质性冲突,那么就更应该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效力关系。
实务中存在“备案协议上约定的转让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情形,这是为了逃税,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此时应该提示客户,未必能起到避税效果,因为税务部门仍可按照正常合理价格来计税,另一方面更有必要由各方专门确认,转让价格以哪份文件约定的为准。
合同条款
(一)注意“多个受让方、多个转让方”的特殊处理条款
存在“多个受让方和/或多个转让方”时,协议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风险。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受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受让方受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防止法院认为多个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对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转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转让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防止因约定不明,未来履行发生争议。
(二)注意转让价款严重偏离股权价值的转让交易存在的风险
1.应注意转让方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鉴于撤销权的行使区分无偿转让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后者要求受让方的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债权人针对无偿转让交易行使撤销权的门槛更低,因此应尽量避免无偿转让;针对价格严重偏离股权价值的交易,如有可能尽量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其次,还应注意到在税务层面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如果当事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缴税款。
国有产权转让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交易价格原则上应与评估值挂钩,因此,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价格的确定还应遵守国有资产交易的特殊规定。
不过,国有产权转让价款严重偏离股权价值的,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事由),存在争议。
(三)注意约定付款先决条件条款
1.考虑分期付款及将转让方的重要义务或其他条件设置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股权转让交易周期可能较长,涉及转让方多项义务,受让方的目的是取得股权,转让方的目的是取得价款。可考虑设置分期付款,并把转让方完成相应事项作为各期付款的先决条件,这些事项包括完成内部公示、办理变更登记等。在涉及控制权转移的交易中,还包括移交目标公司资产及公章、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若未将相关事项作为付款先决条件,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认为上述义务与支付转让价款不构成对待给付,从而不支持受让方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张。
2.为避免争议,先决条件中不应有模糊或者无法控制的事项,如促成一项条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则应约定以哪一方为主,哪一方协助。
(四)注意约定股权交割条款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以及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者将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者至少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并约定上述前提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满足时受让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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