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24.11.22 11:30 阅读:

100-50股东收益权能否单独转让?

《公司法》第四条寻得“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之规定,意即股权收益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之一,但并未说明可以将此权利分离出来。那么,股权收益权究竟是否能从股东权利中分离出来进行转让?

从理论上来看,一般将股东收益权分为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即在公司尚未作出分红的决议前,股东享有的只是抽象的收益权,是股东可以参与分红的一种资格、地位,属于期待利益,但是在公司作出分红决议之后,股东享有的就转化为具体的收益权,能够获得确定的收益。

因此,股东将具体的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其实相当于转让一笔具体的确定的债权,对这种具体的收益权的单独转让,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实务上也予以认可。

而针对抽象的股东收益权能否从股权中拆分出来进行单独转让的问题,理论上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 认为抽象的股权收益权虽然是一种期待权,但是作为股东的自益权,具有财产权属性,应当具有可支配性和可转让性,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并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无效事由,此等合同应当得到效力的认可;

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虽然股权自益权具有财产权属性,但是必须依附于股东的资格才能够行使,股权收益权作为股东权利整体的一部分,不可单独分离进行出让。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说明了单独投资受(收)益权的行为已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获得认可。

股权收益权是可以从股东权利中分离出来的,如果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以单独被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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