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基数吗

更新时间: 2024.11.08 03:15 阅读:

最近在看税务师的涉税服务实务一书,看到一个例题关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问题,题目没交代企业背景,但是计算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时,将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股息红利也并入了,很困惑。我们都知道,一般企业收到股息红利时,计入的是投资收益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看到这我们就一目了然,按照通俗的理解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实就是企业的收入,只有对于以投资业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而言,其收到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才是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说白了,只要把握住“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这几个字眼,就能弄清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应有之义。实务教材之所以给人以困惑,在于没有完全交代清楚题干中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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