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融资

更新时间: 2024.09.19 19:32 阅读:

实践中,信托公司为降低风险,通常会要求将其与融资方之间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回购合同及其与担保方之间签署的担保合同在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赋予相关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但司法实践中,在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上,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 26 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进一步明确: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賦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子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因此,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可以与主债权合同一并办理公证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强制执行效力可以获得法院认可


(来源: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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