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撤资减资的区别
江苏徐州频繁变更股东逃避缴纳个税案2017年6月,《中国税务报》曾刊载徐州市铜山地税局处理的一起公司通过频繁增资、撤资、变换股东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案情简介:2017年4月底,徐
2024.11.07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余ABC等十几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后,甲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对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进行处置,乙公司股权的整体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甲公司实际取得50万元。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5万元。那么,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与收回投资的方式到底哪个更有利呢:
案例分析: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所得额=50-100X30%=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X25%=5(万元)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内部转让相对自由;在对外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要考虑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采取收回投资方式:应纳税所得额=50-100X30%-(10+5)X30%=1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5X25%=3.875(万元)撤资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过后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还负有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
筹划方案:通过比较,收回投资的方式在税负上有优势,但履行的公司法程序相对复杂,股权转让的方式虽然税负不占优势,但操作相对简单。案例总结:通过撤回投资实现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实现税负,降低税负的作用,但同时带来相对复杂的操作流程,企业应在确定相关操作流程可行的情况下,考虑降低税负的问题,以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操作性更强,效果更好
江苏徐州频繁变更股东逃避缴纳个税案2017年6月,《中国税务报》曾刊载徐州市铜山地税局处理的一起公司通过频繁增资、撤资、变换股东的方式,规避股权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案情简介:2017年4月底,徐
2024.11.07听说,现在开公司不用缴纳注册资本了?这个说法并不正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章定资本”,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公司资本及缴纳时间,认缴资本制度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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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以下文章来源于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毅 朱阳阳公司制是现代商事活动的重要基础,而股权制度是保障公司制能够平稳运行的核心和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文
2024.11.07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转让方直接出售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并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是最简单的是不是最合适的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