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税务问题

更新时间: 2024.11.07 15:01 阅读: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探析

企业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转让中的税收会侵没大量收入。股权转让过程中包含哪些税种?如何缴税?如何合理避税?都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关心的问题。本文将转让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税务问题。

一、股权转让所涉税种

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所得税

1、缴税基数

转让方不论为企业还是个人,其应税所得额皆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即取得股权时支出的收购价款和税费等)-合理费用。

2、纳税义务承担方

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由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所得方即转让方承担。

3、税率

如果转让方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转让方为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率还需区分,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4、纳税确认或申报时间

企业投资者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确认纳税义务,并于其他收入一同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预缴,不论受让方是否支付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明确了企业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确认并不以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为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纳税额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同其他收入一起预缴税款。

对于个人转让股权,由受让方代扣代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的规定,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0.5‰贴花。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即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税款缴纳程序,根据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二、税收筹划方式探析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率达25%,个人所得税税率亦达20%,在股权转让之前企业和个人应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一)变更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增强地区经济活力,许多地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返还补贴政策,例如深圳市光明新区出台的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公司制企业,自获利年度,前两年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100%的金额予以奖励,后三年新区以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50%的金额予以奖励。”

股权转让方若为企业,在对企业实际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利用不同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变更企业注册地,能够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及其他所得税税负。

(二)先分红,再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该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不能做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见,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而,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企业分配利润时依据权益性投资收益获得免税优惠,以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减掉相应成本后计为应纳税所得。此举在于利用股息红利的免税性质,减轻转让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存在大量未分配利润的企业尤为适用。由于个人需要就股息红利这这类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说以该种税收筹划方式,不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

(三)关于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为降低企业合理调整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调的税务负担,增强经济的活力,国家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提供了免税、减税、递延缴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或,(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修订)》(财税〔2009〕59号),对于符合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亦规定了特殊税务处理方案,企业可以据实选择税收优惠方案。

4、平价转让或1元转让能否避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有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包括:“(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办法包括:(1)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2)类比法,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对于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价款偏低的情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的合理价格。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所得税税负重,会导致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的锐减,因此税收筹划非常必要。相对于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空间很大,可以采用寻找税收洼地、先分红再转让以及适用企业重组特殊税收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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