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给公司涉及哪些税费

更新时间: 2024.11.21 22:04 阅读:

一、引言

前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属于非法人组织,但毕竟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律主体。那么个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计征个税呢?我们以案例进行说明

问:小田是浙江省的自然人,将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12月9日对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问题“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继续问:公告称的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在我的问题中不能对应,因为我的情况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以我认为您引用的条款不成立。那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个税?”答复如下,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小田将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原理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并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个人”或“法人”,并不当然能适用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从纳税主体看,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只有一个即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并不存在两个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虽然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只有一个,并不存在两个主体。

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7月10日在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中给出的回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对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同一纳税人这个事实有清晰的理解。总结而言,既然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只有一个纳税义务人,个人将资产(如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应不需要计征个税。

三、实践建议

有人认为个人将股权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无需计征个税,但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给出明确处理方案,各地税务部门也理解不一,并未形成实践中的统一做法,我们建议投资者在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前,先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明确当前政策,由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

来源:朴税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