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出资证明
我是财税教员王律师,普及法律知识,理性观察世界,留言必回,有问必答。无论是新成立的公司,还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已经成立的公司的股权,股东出资证明书对每一位股东都是至关重要的。一、股东出资证明书是什么不同于
2024.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也就是无论是不动产转让或者是股权转让,登记机关均查验完税凭证,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转让登记前须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这一规定弥补了之前自然人转让股权不进行申报的漏洞,同时转让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之前自然人转让股权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影响股权转让,转让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且该法律后果有时效性,最长是五年,超过时效即使发现也无需补缴税款,运气好的真是捡到了宝。
现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转让人纳税申报义务,那性质就变了。基于目前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较低及对巨额税款不忍,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时极易不实,出现虚假申报进而少缴或者不缴纳税款的情况,常见的就是签订阴阳合同,该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会认定转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偷税。
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是否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理论上可以探讨,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依据该条规定认定转让人虚假申报构成偷税,转让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22年7月4日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告送达京税稽四罚〔2022〕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四处〔2022〕16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两份税务文书,系一起自然人于2013年通过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偷逃个税被查处、罚款的案例。
对于偷逃的税款的追征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是无限期追征,也就是不管你股权转让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只要税务机关发现偷逃税款的事实,随时可以立案稽查,到时候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罚款,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滞纳金为每天按照偷逃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
股权转让历来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税款一天不缴纳,滞纳金就计算一天(司法认定中不超过税款),等税务机关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在限定期限内未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又触犯逃税罪的罪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少申报税款也不一定就是偷税,就看主观上有无故意了,如果是算错了、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就不属于偷税,也不是六十四条的不纳税申报(该怎么处理可以想一想)。
股权税务安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要忽视该税务风险,如果你知道该风险,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对自己行为的选择,如果一开始不知道该风险,最后承担法律后果了,那就冤枉了。当然,我们还是建议你遵从税法规定,合规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规划减轻税负,而不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直接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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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