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股权没有实缴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02:55 阅读:

A公司已成立12年有余,注册资本1000万元,老群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

两年前,老群将持有A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好友小益,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然而,不久之后,小益就被A公司多次催告要向公司缴纳400万元的出资款。

可是小益清楚地记得,在和老群转让股权时,老群明确告诉他不用实际缴纳出资款,而且自己也知道中国法律并未要求注册公司需要实缴出资。

于是小益拒绝了公司的请求。

无奈之下,公司将小益和老群一纸诉状告到了人民法院,请求老群按照40%的比例向A公司缴付注册资本400万元,请求小益对老群的上述400万元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老群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缴纳出资额400万元。

二、被告小益对老群的上述400万元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在我国,注册公司确实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各股东只需在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期限之内履行出资义务即可。

然而,实践中,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受让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以本案为例,我们来进行相关解析。

首先,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老群在向小益转让股权之前并没有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400万元出资,且老群的出资期限已到期2年之久,老群理应足额缴纳400万元的出资。

其次,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益作为老群的股权受让人,明知老群并未实际缴纳出资,仍受让了老群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请求股东老群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请求了作为受让人的小益对老群履行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注册公司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而减少或免除股东应该履行的出资义务,更不能因此而免除受让人对受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务必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分析,提前做好风险控制,以降低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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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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