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予与股权转让差别

更新时间: 2024.09.20 11:30 阅读:

实践中,一些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后,在股权登记前又基于各种原因以员工受让股权系无偿取得,于是以股权赠与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或者擅自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界定因股权激励授予员工股权的性质,显得十分重要。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股权转让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对于双方约定无偿转让股权的,应当结合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不应直接认定为股权赠与。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无偿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应当认为该股权激励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对此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而非股权赠与,公司若擅自将授予员工的股权转让第三人的,应当赔偿员工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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