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股权转让收入确定

更新时间: 2024.09.18 11:17 阅读:

1.哪些情形属于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答: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温馨提醒:

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个人取得转让股权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3.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核算范围包括哪些?

答: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温馨提醒: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呢?

答: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5.哪些情形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呢?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6.因将股权转让给亲属导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属于正当理由吗?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7.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可以采用哪些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方法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方法2.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方法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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