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溢价转让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18 05:33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022〕496号

邓*锋:(纳税人识别号:4416***014170)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房)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 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你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与邓某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的有深圳市***皮具有限公司 35%的股权,转让给邓*远,《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转让价格0.0001万元, 双方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完成变更登记。经查询你621758***685652 银行账号,你于 2018年11月21日收到邓*远配偶邱某梅的中国银行账户 621785***412618 转账款 300000 元,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2020)粤0307 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价格为 300000元。

现查明,你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未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追缴你少缴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60000 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的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中诚税科事务所

专家顾问李老师在线解答

根据本案例,两个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格为0.0001万元,而后税务局查出实际股权转让价格为30万元,少交个人所得税6万元(20%税率)。

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必须要知道的点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就其转让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20%。

3、应纳税所得额及计算基础实际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获利金额。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风险提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所以,自然人股权转让不能随便0.0001万元转让,应该合理合规的价格,要想了解股权更多的税务知识,请询问中城税科的专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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