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核查税务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1.24 23:30 阅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活跃,市场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频繁发生,但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容易忽略常见的涉税风险,从而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目前不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税务局实行信息交互,陆续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的方法。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要经过税务核查。目前不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税务局实行信息交互,陆续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的方法。2023年开始,税局将重点稽查个人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定义: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买卖、赠与、继承、强制过户等。个人转让股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未能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查处;或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导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多缴或少缴税款;或采用不合规的方案节税,最终会被认定为偷逃税款。

以下股权转让行为将成为税务局稽查的重点!!!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股权所涉及的标的内容复杂多变,股权转让涉税关系纷繁复杂,这就决定了股权转让在客观上存在很多涉税法律风险。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要注意业务的真实性,对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隐瞒实际转让价格的所谓“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是偷税。个人转让股权应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履行纳税义务,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税务机关又无证据表明纳税人签订虚假合同情况下,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股权价格定价方面,转让方应尽量保证股权价格的制定有“合理基础”,该“合理基础”可以是净资产价值、股权评估价值或其他第三方等双方均认可的价值。如一旦被认定股权转让是被认定为“不合理”而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被撤销。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如果股权转让价款低于净资产的,不符合股权转让定价不能低于净资产值的常规标准。

(4)转让日七种高溢价资产(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越来越重视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当清楚自己的代扣代缴责任,不得配合转让方签署“阴阳合同”进行避税;转让方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申报纳税,不得以未实际取得税收转让款为由逃避税务。股权转让双方的偷税、逃税行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阴阳合同将面临合同效力认定、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问题。

(6)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企业应在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履行代扣代缴20%个税的义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很可能对企业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7)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原本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不搭界的,但现实中为了规避土地增值税,往往会存在此种操作,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房产、土地,这样起到了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所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一般认为超过50%),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并对被转让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转让双方应考虑此税收风险。

风险提示:税务机关界定“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资产转让”主要考量如下要点:其一,当事人转让的股权所涉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二,股权权益评估价值等同于含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不动产的评估值;其三,强调该交易的经济实质系不动产转让等。

(8)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减资是对注册资本的减少,即股东本身持有股权的减少,在此过程中,股东并无所得,因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2021年底,《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出台,明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省税利益,并不属于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任意一种情形,存在税务机关推翻核定而查账征收的风险。

(10)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会对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报送的当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数字与其他纳税申报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比对,如果经税务局核实企业数据和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征缴该企业股权转让变更涉及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外,对该企业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价格如果明显偏低,会被税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征收股权转让的个税。

(12)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就是将甲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但税法上股权转让的定义更加广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规定有六种情形,除出售股权外,往往纳税人容易忽视的是下列三种情形:

  •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 以股权抵偿债务的情形

该三种情形也属于股权转让的范围,股权转让人应当申报纳税,若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再次依法申报交税,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4)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简称盈余积累)无论是分配给股东,还是转赠股本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在股权转让之前,企业的盈余积累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让后转增股本,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问题我们会有专题研究)。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质上依然属于股息红利收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个人分红收入缴纳20%个税,只有上市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才可以不交个税。其他任何形式的企业和资本公积都应当按次执行。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存在三种特殊情况,即:

1.股份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无需缴纳个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增,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3.上市公司和三板公司转增,按股息

红利差别化政策缴纳个税。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股权转让中溢价转让的,转让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的。

个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是双向缴纳,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缴纳;但是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则是单向收取,转让方缴纳,因为在公开市场买卖股票受让方是不明确的。

(21)自然人股权中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违约金属于股权转让收入但是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中,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于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时的纳税主体进行了明确——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后续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但这一征管思路能否直接应用到其他原因产生的代持股转让,目前并没有成文的说法,因此,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以谁为纳税主体,同投资收益一样,都面临纳税主体不确定的分歧。

(23)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4)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股权转让未收到转让款,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转让收入的确认是以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为依据,而不是以实际收到转让款为依据。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对个人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6)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7)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账面有以下资产,且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时,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评估报告结果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还会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股权转让的风险提示:

1、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2、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3、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4、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

5、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7、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千万不能忽视涉税法律风险,补缴税款是小事,有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的滞纳金超出补缴的税款,虽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不应超过税款,但很多时候纳税人无力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本无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同时罚款也是补缴税款的倍数,一旦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可谓三座大山,纳税人到时候是无力承担的。总的来说,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的风险较多,需要找专业机构咨询。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