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有者权益 未分配利润

更新时间: 2024.09.19 06:11 阅读:

目前自然人 0 元转让股权,1 元转让股权的情况非常多,不完全出资情况下如何对转让方的股权收入进行核定,也是一个比较令人困惑的问题,文中提供的计算方法基于认缴制下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进行推导,既没有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也保证了合法税基不被侵蚀,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

制。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在少数,对这

类股权转让该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股权

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上入手,解决这一难题。

案例

某公司 2015 年 1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自然人 A 与 B 各认缴 50%,

B 实缴资本为 500 万元,A 实缴金额为 0 元。2015 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 15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全部为 B 实际出资),留存收益和未分配

利润合计为 1000 万元。2016 年 1 月,股东 A 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 C(约定

股东 A 未缴出资由自然人 C 承担),2016 年 2 月,股东 A 向税务机关申报的

股权转让收入为 0 元,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该公司的净资产为 1500 万元,A 对

应的净资产为 1500×50%=750(万元),如果以 0 元转让,显然属于“股权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

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核定 A 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20%=

150(万元)。

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此时 A 只对 1000 万元的留存收益和未分

配利润,享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盈余公积)分配请求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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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出资部分的分配请求权与自己的未出资部分相抵消了,不能单单就 B 出资

的 500 万元享有请求权而不顾自己未出资的事实。

同样的案例,如果 C 在此之前认缴增资 2000 万元(1000 万元应列入实收资

本,100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实际出资为 0),那么增资后 C 的股权占比为:

2000÷(500+500+1000+2000)=50%,增资完成后 A 的股权被稀释到 500

+500÷(500+500+1000+2000)=25%,此时再按照净资产法核定收入的

话,A 的股权转让收入=1500×25%=375(万元),成本为 0,应缴个人所得

税(375-0)×20%=75(万元)。

这对税务机关是有风险的,仅仅因为 C 的一笔 0 成本增资(实际出资额为 0,

事后还可以减资,所以 C 的资金成本为 0),就使得 A 的股权被稀释 50%,肯

定会造成税款流失。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核定法失灵了呢?

笔者认为,不是净资产核定法失灵,而是在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核算方法选

择错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文件可知,股权转让收入明

显偏低时,核定方法首先是净资产核定法,其次是类比法,主管税务机关采

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个

人认为,此种情形符合“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情形,不

能简单地套用净资产核定法,那么税务机关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对不完全出资

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呢?

第一种方法

《广东地税》曾经刊登过柯安娜的一篇文章,作者提供了一个公式: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

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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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增资的情况下:

A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

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即(1500

+500)×50%-500=500(万元)。由此看出,这是符合商业逻辑的。

C 增资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公式中的“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应该做一定限定,应

该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继承转让方未实际出资部分,并且是符

合转让股权比例的未实际出资部分,如本案例中,A 持有的 50%的公司股权

全部转让,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额就应该为 500 万元,而不是 C 所有

的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额 2500 万元;如 A 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一半,但是

协议中要求 C 应缴纳 A 剩余未出资部分,此公式中应减少的也只是按比例分

配的部分为 500×50%=250(万元),不能全部扣除。

A 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

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即(1500

+2500)×25%-500=500(万元)。

第二种方法

在处理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的案件时,具体计算过程是否可以参考《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

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用注册资本代替实收

资本,进行实缴还原,重新计算公司净资产?虽然股权转让不是解散,不需

要清算,但是认缴制下出资义务还是不变的,只是出资时间跟认缴时间不一

致。

根据此思路,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时,核定的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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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发生股权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

出资)×转让的股权份额-注册资本×转让的股权份额=(注册资本+资本

公积+留存收益)×转让的股权份额-注册资本×转让的股权份额=(资本

公积+留存收益)×转让的股权份额

举例如下:

C 未增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C 增资后,

应纳税所得额=2000×25%=500(万元)

由此可得知,增资前后是一致的,但是此时的资本公积要按照 1000 万元计

算,虽然未实际出资。

原文作者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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