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减资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52 阅读:
文章重要内容:01.公司创始股东获得因投资者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02.公司以盈余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留存收益)增资,自然人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03.公司以留存收益增资,法人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减资(图1)

旭升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万元。公司有三名股东,股权结构为:李昌出资8,010,400元,持股32.3%;森华公司出资8779,200元,持股35.4% ;郑达出资8,010, 400元,持股32.3%。现李昌欲将其持有的21.1%的股权转让给郑达。股权转让后,李昌持有11.2%股权,森华公司持有35.4%股权,郑达持有53. 4%的股权。截至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35, 177,714.92元,公司净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当初森华公司投资超出出资额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由于公司目前的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个人转让股权必然涉及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转让股权,李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5, 177,714.92 -24,800,000) x21. 1% x20% =437, 939.57元。

为了不缴纳该笔税款,李昌想到了以下税务筹划:

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480万元减少至8,675,00 元,减少的注册资本16,125,000元由三位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其中:李昌与郑达各自分得5,208,375元,森华公司分得5,708,250元。

减资后,三方一致同意以旭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增资,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增资额为11,325, 000元,其中李昌获得的股权份额为1, 268, 400元,森华公司获得的股权份额为4, 009, 050元,郑达获得的股权份额为6, 047,550元。

通过减资、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减少至19,052, 714.92元。此时由于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方案真的能避税吗?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减资(图2)

专家观点

现在让笔者分减资、增资、股权转让三个环节分别分析各个阶段的税负。

1.减资环节税收

减资是对注册资本的减少,即股东本身持有股权的减少,在此过程中,股东并无所得,因此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环节税收

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公司采用除股票溢价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以及盈余公积金增资,本国公民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股东会议通过增资后代扣代缴。

由于旭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系股东投资增资形成的,个人股东因该部分资本公积金增资所得的股权视为“红利、股息”,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其中:

李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 268, 400 x 20% = 253, 680元

郑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47,550 x20% =1, 209,510元

因企业之间的红利分配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森华公司在增资环节中无税负。资本公积金增资环节,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共计为1, 463, 190元。

3.股权转让环节税收

由于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经过上述一系列复杂的资产重组后,虽然李昌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但在直接转让情形下无须缴纳所得税的郑达却因此需要缴纳税收1, 209,510元,李昌与郑达应缴纳的税收合计1, 463, 190元,反而比直接转让情形下李昌应承担的税收高出1, 025, 250.43元。

综上所述,“先减资,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权转让”的方案不仅不能减少税负,反而增加了税负,而减资、增资程序烦琐、耗时长,无端地增加了公司的税务筹划成本,本身并不是好的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减资(图3)

重点总结

01.公司创始股东获得因投资者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当缴税立法不明确,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 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人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两个条文能否扩大适用主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者的主要依据有两项:

第一,财政部、发改委于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试点办法》规定,我国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结合当时的法律环境,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 1998]289号)规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转股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司净资产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股东并没有取得实际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对上述两个理由,下文将分别给予剖析。

笔者认为,判断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从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两方面考虑。

(1)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

笔者认为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函[ 1998 ]289号中所用的“股份制公司”是为了方便区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理解上述条文的关键不在于公司的类型,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

①《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 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可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资本形式。

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7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股票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且发行股票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具备发行股票的条件。

由此可见,国税发[ 1997]198号、国税丽[ 1998 ]289号中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溢价所形成的收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显然也不可能存在溢价发行收人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如无法定的减免规定,个人取得的一切收人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人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的。公司的一切权益,包括资本公积金、留存收益在正式分配给股东之前,都属于公司资产。资本溢价,尤其是PE、VC溢价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创始股东就该转股行为获取了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何在?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不是同样没有导致公司净资产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科目发生变化的情况吗,为什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笔者认为,既然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所得 都应缴纳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明确免缴以前,应当依法缴纳。

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会加大创始股东的资金压力,但判断究竟是否缴纳应先从立法上考虑是否应缴纳,再从经济角度考虑是否该减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以前,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规定,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地区虽无明文规定,但实务操作中是以征收为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的。

02.公司以盈余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留存收益)增资,自然人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按照红利分配政策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如下:

(1)本国公民税务处理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汽派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人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于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2)外籍个人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03.公司以留存收益增资,法人股东因此取得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视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资两步走处理。投资企业增加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1)居民企业

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应当根据县官规定再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2)非居民企业

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的。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公司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减资(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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