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股权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更新时间: 2024.11.07 15:30 阅读:

【基本案情】

张某,1936年出生,曾是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6.6%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该公司于1994年成立,经营范围为承接消防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维修、建筑材料销售等,截至2017年2月,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公司有20位自然人股东,持有100%股权。2017年2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对外出让100%股权,后陈某竞价成功,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以2505万元(含职工补偿金、风险金及出让方开支)的价格收购公司股东全部股权,同时约定上述股权转让款中,保留180万元作为风险金存放于双方约定的共管账户,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65日内全额返还各股东。嗣后,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全体股东100%股权转让给陈某;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张某更换为陈某并同时更换经理、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张某与陈某签订了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将个人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16.6%的股权转让给陈某,陈某认购转让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余万元。2018年11月,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监事等已完成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已相应修改。张某于2022年1月因病去世,鉴于陈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风险金29.88万元(180万×16.6%),张某的三个儿子经公证处公证确认为张某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作为共同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返还风险金并支付自2019年11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某到庭后,辩称在其对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后,该公司使用的一处商业用房因登记在三原告父亲张某名下,原告方不配合办理过户,后又因拆迁房屋安置问题与原告方产生争议,长期未解决,进而拒绝支付风险金并同时告知三原告,其将就房屋权属纠纷另案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通知并听取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两位股东和会计的陈述,结合事实,释法析理,耐心安抚双方对抗情绪,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被告陈某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三原告风险金25万元(已扣除各项费用);三原告配合被告陈某办理商业用房的产权确认手续,该房产三原告确认系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如拆迁办根据三原告签字确认仍不能对上述房屋进行确权,三原告需配合陈某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确权,原告张氏三兄弟自愿承担诉讼费。

【法官点评】

原告张氏三兄弟始终认为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商业用房登记在其父亲张某名下,系其父亲的遗产,应由三人继承。被告陈某认为,该房产是公司财产,虽在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并未明确约定,但其收购公司股权时,是对公司财物、股权、债务等打包整体收购,故而要求三原告配合办理产权确认后,再支付风险金。承办法官结合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两位股东和会计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双方争议的房产(已拆迁)虽登记在已过世的张某名下,但实际是安徽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由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某代持,且签署了代持协议。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实、信用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释法说理,分析利弊,调解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多钟。最终,承办法官给出的调解建议得到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认可,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顺利结案,成功化解了因股权转让纠纷衍生的多起诉讼,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二天,原、被告双方及公司股东均打来电话,对包河法院法官的敬业、专业表示钦佩,对法官的辛勤调解表示感谢。

转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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