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股权转让是否要纳税
许慧芳 陈文玉
案情回顾
萧女士与徐先生是一对多年的夫妻,二人白手起家,人到中年终于事业颇具规模。徐先生以个人的名义控股参股了多家公司,其中A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C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00万股。萧女士与徐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徐先生将其名下所持有的A、B、C三家公司的股权与股份,分别无偿转让50%给萧女士,萧女士享有上述公司相应股东的一切权利。
不久后,萧女士起诉至法院,称自己与被告徐先生共同创业,被告在自己的协助下开创了庞大的事业,被告所拥有的财产中有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权利。现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请求将协议上约定的财产转让至萧女士名下。
律师观点
萧女士与徐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二人之间应属有效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萧女士与徐先生可以确认婚内财产的归属,但若萧女士以此协议主张财产分割和资产转让,则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慧说芳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原则上法院不支持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的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讼请求。
尽管无法做到婚内财产的分割,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的自由。即夫妻可以对名下的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一旦双方身陷离婚纠纷中,这份婚内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有力依据。只是这份协议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在法院层面得到分割的支持。
本案中,萧女士与徐先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在徐先生与A、B、C公司的配合下,萧女士可以完成公司股东的变更手续。但若上述各方不配合,仅凭这份协议,萧女士难以要求法院强制分割三个公司的股权与股份。但这份协议在萧女士与徐先生之间是有效的,若二人陷入离婚纠纷时,协议内容可以保障萧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届时分割股权与财产不会再有法律上的障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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