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

更新时间: 2024.09.16 17:56 阅读: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图1)

原告:孙桂香

被告:张旭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5万元是版收对价还是出资份额,若该15万元系出资份额,则股权转让的价格如何确定,无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下合同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恒辰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2003年8月19日,股东变更为赵永萍,原告,二人各拥有15万元出资,股权比例均为50%。

2005年1月19日,被告(赵永萍之子)与原告鉴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恒辰公司股东原告同意将所持有的散份1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受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同日,恒辰公司作出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被告、赵永萍、原告参加了会议,内容为:原告同意将15万股份转让给被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赵水萍原公司城行董事、经理职务不变,公司监事由被告担任:免去原告监事职务。

在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后,被告受恒辰公司委托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永萍前另案提起诉讼,以恒辰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中的“赵永萍”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要求确认恒辰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议决无效,故案件依法中止。在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期间,赵永萍撤回起诉,案件随即恢复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将所持有的恒辰公司的股份15万元转让给被告,然而,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从内容上看是格式化合同,对标的,价格等无法约定,从效果上看没有对价,不具备合同的必备要素,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另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图2)

正义律师观点:

1、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基于赵永萍与被告为母子关系,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赵水萍以不是其本人签名为由提出确认恒辰公可第二届第二次殿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导致本案依法中止,并在委托鉴定期间数诉使得本案恢复审理,可以推定赵水萍对恒辰公司第二届第二次最东会决议的内容不持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

2.原、被告双方未就股权转让款项的具体数额达成合意。

2005年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仅记载,“恒辰公司股东原告同意将所持有的股份1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受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无股权对价的约定。其中的15万元系出资份额的约定,而华殷权转让款的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数额系当事人合意事项,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合意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版权转让款,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义律师简介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价(图3)

金正义律师,湖南常德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专业资深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商会副会长兼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7年,办理全国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1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理论素养。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 破产清算 刑事合规 重大刑案辩护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08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业进修学习,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A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授予实习律师导师资格。

金正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

1、云南蒙自非法传销案

2、云铜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3、昆明皇家城堡涉黑案

4、聂某告深圳腾讯公司未成年人网络公益损害赔偿案

5、云南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6、昭通巧家县胡某等人涉恶案;

7、其它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等。

金正义律师现担任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活动排忧解难。先后担任和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云南省中衡公证处、昆明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思建设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市湖南常德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酒店、昆明如家酒店、云南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世华建筑公司、云南沐春服饰连锁公司等。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17年资深专业律师,办理过全国各类案件1000余件。正义律师一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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