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缴税
您知道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是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
2024.11.2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玉林市某吉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玉林市某吉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450923****P02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3〕1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相关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590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联系电话:0775-2830697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玉市税二稽处〔2023〕18号
玉林市某吉商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450923****P02L)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南城路A10栋2号6楼)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单位与范某、冼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某、冼某某将持有的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你单位,转让金额合计34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3月应申报缴纳该份合同印花税867.5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867.5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以“成本费用凭证无法取得,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为由,于2021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于当月转让持有的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1.你单位股权取得情况
根据2021年3月24日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范某、冼某某将原出资额分别为327.50万元(占注册资本14.2826%)、19.50万元(占注册资本0.8504%)的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给你单位,转让金分别为327.50万元、19.50万元;转让股份比例合计15.1330%,转让金合计347.00万元。根据2021年3月24日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你单位认缴出资额347.00万元,出资比例15.1330%。
2.你单位转让股权情况
根据2021年3月30日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单位将占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1330%的股权共347.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价款金额合计4538.76万元。转让股权后,根据2021年3月30日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你单位出资额0万元,出资比例0.00%,不再列席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你单位股权转让价款结算
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具体为:(1)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2)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60%。
4.你单位收到股权转让款情况
(1)2021年3月29日,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收到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18,155,040元,备注“投资款”,投资款金额占你单位转让股权收入45,387,600元的40%。
(2)2021年4月19日,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收到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27,232,560元,备注“投资款”,投资款金额占你单位转让股权收入45,387,600元的60%。
5.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30日将持有的广州健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45,387,600元的价款转让给第四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于当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少缴的印花税867.5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三)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转让股权所产生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后,由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范某、冼某某申报缴纳。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在2021年4月注销,合伙人范某、冼某某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你单位2021年2月~4月转让股权取得经营所得41,905,385.6元,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范某94.38%、冼某某5.62%)向合伙人分配后,范某、冼某某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博白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玉林市税务局、税捷。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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