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股权税务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

更新时间: 2024.09.18 20:27 阅读:

关于送达王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税乎网

王***(纳税人识别号320924********3477):

我局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已经检查结束,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3〕2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23〕13号)。因你居无定所、无有效联系方式,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决定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3〕23号).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稽罚〔2023〕1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2023〕13号

王***:(纳税人识别号:320***3477)

经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6 日至2023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身份证住址:***省***市***,实际居所情况不明)2019年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你在2019年3月转让***建材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市税务局***税务分局)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涉及的违法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你转让***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申报纳税的过程为:2019年2月22日签订临时协议,议定转让总价2666万元,预付款200万元;2019年2月26日签订正式协议,确认转让总价2666万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无溢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股东由“王***、方***”变更为“贾***、方***”);2019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6月25日***公司取走评估报告,同时缴清评估费用3.50万元;2019年7月30日你和贾***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2020年8月28日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8982900×0.05%=4491.50元;2020年9月7日你按转让价12476200×72%=8982864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

2020年10月29日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进行询问调查,贾***先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你1247.62万股权转让款,后贾***因血压升高,心脏不舒服要求上医院看病,导致询问仓促结束。事后不再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不再予以回应。

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你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你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你与贾***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你转让***建材有限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民初***号〕,认定被告贾***已支付给原告王***股权转让款20649500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虽然2020年4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民终***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你撤回起诉,但通过本次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市***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你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综上,检查人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你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涉案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2019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6660000×0.5‰×50%=6665元,已缴4491.50元,少缴2019年2月印花税6665-4491.50=2173.50元。

3.涉案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6660000-11800000×72%)-6665印花税款〕×20%=3631467元,已申报缴纳9738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631467-97380=3534087元。

在检查过程中,你始终认为其股权转让收入为1247.62万元,并拒绝在工作底稿二上签字。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3〕***号),因联系不到你本人,文书也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2023年5月10日,市稽查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网站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3〕***号)进行了公告送达,截止公告期满,你仍未联系市稽查局接受文书。因此,相关文书在2023年6月9日(公告期满30日当天)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3〕***号)中拟处罚款数额超过2000元,你有权申请听证。但自收到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23年6月9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截止到2023年6月16日),我局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认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有:

(1)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复印件;

(2)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评估公司协查回复资料;

(4)税票复印件、申报表;

(5)***法院审理笔录及相关证据、一审判决及上诉裁定;

(6)行政审批局存档协议,信用信息网公示内容;

(7)***公司***农商行银行流水;

(8)王***身份证住址实地照片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集体审理,做出税务处罚决定如下:

行政相对人王***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534087元,且你不配合税务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和《***的公告》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因偷税少缴的2019年2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度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为印花税罚款217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3534087元,处罚款合计3536260.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36,260.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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