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务变更撤回

更新时间: 2024.09.17 12:48 阅读:

一. 壹则股权转让信息

XX于2021年11月24日转让持有的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限你于2023年09月19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相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税额378,636,377.0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询工商信息,2021年11月26日,XX将其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嘉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悉数转让。

深圳福田税务局,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其背后的原因为什么补税,不得而知。

二.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涉税简要分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撤回和减少投资与股权转让这在公司法上完全不同的认定模式。下面笔者试图以资产负债表变动举例。

股东拥有的净资产的权利,也即在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拥有对所有者权益这个金额。

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站在会计报表的角度,实收资本等项目金额是不变的,只是换了股东而已。

减少和撤回投资,站在会计报表的角度,实收资本等项目金额表小了,在公司法的角度就是减少注册资本,此时需要严格地履行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程序。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如果不免税则股息红利的税务将高达50%,因为股息红利只能用未分配利润去分配,而未分配利润是完税后的净利润转入的,此时形成未分配利润之前已经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分回的股息红利还要再缴纳一次税,此时这笔股息红利是50%,显然这将会极大的抑制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税率为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应税凭证价款×5/10000。

三.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简要涉税分析

此处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仅分析境内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流通的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资产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但是在营改增中规定个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转让股权,在2014年《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一改往日多个文件,并立的局面,可以说是对个人股权转让做了一次政策详细的梳理,并进行了发布。

《办法》规定了7种股权转让,包括:出售;被回购;强制过户;以股权为标的对外投资;抵债;IPO时老股东公开出售其原持有的股权;兜底条款(其他)。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至于合理费用是什么并未具体规定。

转让方取得与之相关的各种款项,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合同有约定后续条款,满足约定条件后后续收入,亦算做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符合特定条件的,税务局可以核定征收,包括: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股权收入低于对应的大额净资产份额,包括房产、探矿权、股权等;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收入低于取得的成本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类似的股东、同类行业额的;税务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重大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价格变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特定亲属,抑或承担赡养或直接抚养义务人;有合理理由,内部员工持股且不能对外转让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务机关核定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关于股权原值取决于不同的投资方式,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整、合理的资料税务局有权核定。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企业的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

股权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财产转让,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税率为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应税凭证价款×5/100,00。

四. 股权转让包税条款无效

(2021)粤52民终453号温定进、林小育、林延秋(以下称转让方)等与杨传楷(以下称受让方)追偿权纠纷一案。

受让方为股权转让方代缴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受让方起诉要求支付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并支付自代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方以其股权转让价格低,同时受让方承诺支付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为由进行抗辩。

广东高院进行了精彩绝伦的论述,广东高院认为税和费的概念,需要明确区分,费是指交易过程中费用,可以由双方约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税是国家向征收对象按税率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个人所得税根据交易后针对所得额征收,只有交易后才能确定转让的交易所得,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可转嫁的税种,不能由受让方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不应包含个人所得税。

双方虽然约定股权转让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且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税法上“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属于私法权利滥用的无效行为。

五. 常见股权转让税务稽查

1. 与法院的判决相冲突

股权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一项资产,如果在涉诉中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再结合出售方的资金流水,如果二者金额不一致,则触发补税。

2. 法人股东未进行报税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其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不向自然人需要先税务后工商。因为法人股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财务报表结合纳税调整进行纳税申报的,季度的时候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的5月31日。

如果企业报税的时候,将这笔股权转让收入隐藏在往来款中,或者账外收款未报税,此时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因为税务局是和工商、银行、海关、公安,进行信息往来的。

3. 股权转让未缴纳印花税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与之对应的印花税是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的,如果有股权转让之实,而无对应的印花税,那么这也是存在问题的。

4. 资产包转让股权涉及土地增值税

当然这个存在争议,也只有税务总局下发相关函,也就是以股权转让之名,实际转让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因为土地增值税涉及的金额比较巨大,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规避直接转让土地厂房等不动产。

  • 来源:环睿财税法
  • 作者:Jack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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