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有未分配利润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53 阅读:

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款,该如何办?

——何某、邓某诉胡某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何某、邓某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被告任法定代表人,原告何某任监事。2017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作出股东会决议,被告同意原告何某、邓某转股,以第三方公司评估金额为基准,股权转让给被告。2017年11月16日,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出具《A公司财务处理建议报告》,认定截至2017年11月5日,原告何某的股权转让结算价为156097.67元,原告邓某的股权转让结算价为312195.33元。后原、被告双方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协商不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均予拒绝,遂成此诉。

被告胡某答辩称:

1、被告与两原告未签订任何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口头约定过股权转让;

2、两原告也未实际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转至被告名下。

综上,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股权转让的合意。

【法院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两原告及被告均为A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其中被告胡某认缴出资42万元,占股比例42%,原告何某认缴出资21万元,占股比例21%,原告邓某认缴出资37万元,占股比例37%。

2、2017年11月5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并决议:“胡某同意邓某、何某转股。以第三方公司评估金额为基准,股权转让给胡某。”全体股东在《股东会议》上签字。2017年11月16日,经A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就A公司资产及股权退出额度作出《财务处理建议报告》,上述报告载明了两原告的股权结算款金额,其中建议原告何某股权结算款为15万余元,原告邓某股权结算款为31万余元,同时还对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提出了建议方案。

3、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2017年11月5日形成的《股东会议》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的价款以“第三方公司评估的金额为基准”,故上诉人依据一审提交的《财务处理建议报告》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则主张该《股东会议》的内容不具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双方并未对股权转让形成最终的合意。

4、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第三方公司就A公司资产及股权退出额度,进行财务数据梳理及相关财务处理建议均无异议,从《财务处理建议报告》的内容来看,该报告不仅对股权结算款作出建议,而且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也给出了协议方案。因此,《股东会议》不发生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亦不产生合同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萍论】

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以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并不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括劳务、事务等)的合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虽为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对价。除无偿转让股权,视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外,其余股权转让协议因转让双方互付具有对价性质的给付,均为有偿合同。

2、股权转让款是否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任何非必要条款来说,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并将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这些非必要条款都可以成为必要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这些条款并不是所有合同的必要条款,而是否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应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

3、双方未对股权转让协议价款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双方未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视为未成立。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协议是有偿合同,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因股权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包括股东出资及其增值或贬值部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流动资金、知识产权等,而第三方评估机构有的按照股权转让方实际认缴的投资额来确定股权价值,有的按照公司资产评估价格来确定股权价值,还有的按照所有者权益确定,即在考虑投资方实际认缴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兼顾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要素来确定股权价值。

4、认定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