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资本公积是否要交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3:18 阅读: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因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常有引入新投资的需求。而一笔新的投资款进入企业,基于新老股东维持公司股权稳定的原因,并不会全部进入公司注册资本,而是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另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讨论资本公积转增课税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资本公积的性质进行梳理,依据会计准则,资本公积下设两个科目: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其中“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接受捐赠资产、企业改制和重组中的股权转让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入等,由于该部分并非源于股东的投入,对其按股息课税并没有太大争议。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计入注册资本与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款的处理方式分别列示如下:

公司形式

进入注册资本投资款

对应科目

进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

对应科目

有限公司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1]-资本溢价[2]

股份公司

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即投资款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税?关于资本溢价形成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笔者整理相关政策总结如下表:

依据

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 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 号) 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 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2016年废止

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第二条第二项: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2016年1月1日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政策可知:对于股份公司,股票溢价所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该不该对有限公司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尤其是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以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以来颇具争议。

主张不缴纳个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溢价不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不具有股息、红利的性质,而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性质一致,若仅仅基于被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而要求自然人股东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待遇显失公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溢价应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主张缴纳个税认为:我国依法可以发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笔者认为,投资款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自然人股东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从法理上讲,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未区分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流动性的差别以及是否受资本市场的规制。从税法上似乎找不到对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按不同公司形式分别作出税务处理的依据。不能说在个人所得税在给予股份的资本溢价转增不予征税的优惠,而对股权项下的资本公积转增不做区分地按征税处理。

另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资本结构重组,对个人股东而言属于资本保全行为,不产生可自由支配的货币性收入(经济利益),因此它不同于应纳税的股息分配行为。

再者,考虑到国家对投资的鼓励政策,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税与个税,都应按照上市公司相同的规则处理,即对超出投资成本的资本公积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上市案例也可以作为参考:

上市

案例

三只松鼠

经核查,发行人于2014年3月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2015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并增资至3亿元均系以相关投资人向松鼠有限增资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且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前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章燎源无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于2017年3月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由3.06亿元增加至3.6亿元。根据(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章燎源负有纳税义务。[3]

章燎源已作出承诺如下:“本人目前正在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延期缴纳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若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本人缴纳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圣元环保

2012年7月,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6,755.632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2,335.00万股增加至19,090.6328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源于2006年10月及2011年11月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该事项出具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来源于圣元环保2006年10月第一次增资及2011年11月第二次增资时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并按照(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圣元环保无代扣代缴义务。如未来纳税政策发生变更,税务机关要求相关股东补缴税款、圣元环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本人将补缴并协调相关股东补缴税款,且承担由此对圣元环保造成的损失,避免对其造成损害。

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应适用股票溢价按不征处理,该观点多见于上市公司IPO的法律意见书,并会附带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兜底声明。

因此实践中,拟上市企业如已经先引入投资者,且考虑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转增,应当就该资本公积的产生原因进行合理论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无需就增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缴纳个税,同时由相关股东出具承诺函,通常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也可以优先做股改,后引入投资者,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以降低税务风险。


[1]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_百度百科 (baidu.com)

[2] 资本溢价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 三只松鼠: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5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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